China (簡體中文)
我們的職能
收付職能
出納的最基本職能是收付職能。企業經營活動少不了貨物價款的收付、往來款項的收付,也少不了各種有價證券以及金融業務往來的辦理。這些業務往來的現金、票 據和金融證券的收付和辦理,以及銀行存款收付業務的辦理,都必須經過出納人員之手。
反映職能
出納要利用統一的貨幣計量單位,通過其特有的現金與銀行存款日記賬、有價證券的各種明細分類賬,對本單位的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進行詳細地記錄與核算,以便 為經濟管理和投資決策提供所需的完整、系統的經濟信息。因此,反映職能是出納工作的主要職能之一。
監督職能
出納要對企業的各種經濟業務,特別是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管理職能
出納還有一個重要的職能是管理職能。對貨幣資金與有價證券進行保管,對銀行存款和各種票據進行管理,對企業資金使用效益進行分析研究,為企業投資決策提供 金融信息,甚至直接參與企業的方案評估、投資效益預測分析等都是出納的職責所在。
分類服務
代辦銀行現金服務
匯票代辦
代辦信用證
本票銀行代辦
問題描述:請問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怎么確定的?
● 問題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組成的一種價格。
● 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未包括下列費用的,應加以調整,計入完稅價格:
(1)進口人為在國內生產、制造、出版、發行或使用該項貨物而向國外支付的軟件費。
(2)該項貨物成交過程中,進口人向賣方支付的傭金。
(3)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和其他勞務費用。
(4)保險費。
但下列費用,如單獨計價,且已包括在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經海關審查屬實的,可以從完稅價格中扣除。
(1)進口人向其境外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買方傭金。
(2)賣方付給買方的正常回扣。
(3)工業設施、機械設備類貨物進口后基建、安裝、裝配、調試或技術指導的費用。
問題描述:用友軟件打印出來的賬頁總賬和明細賬裝訂成為一本,那么貼花時,是不是統一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額計算貼花呢?
問題答復: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
■ 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 總賬和明細賬應分別貼花。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按萬分之五計算印花稅。為對當年“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科目比年初增加的金額進行貼花,不增加不貼花,不交稅。
問題描述:我國關稅的稅則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問題答復:關稅稅則是根據國家關稅政策和經濟政策,通過一定的國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實施的,對進出口的應稅和免稅商品加以系統分類的一覽表。
關稅稅則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 (1)國家實施的該稅則的法令,指該稅則的實施細則以及使用稅則的有關說明。
■ (2)稅則的歸類總規則,即說明該稅中的商品歸類的原則。
■ (3)各類、各章和稅目的注釋,是說明它們各自應包括和不應包括的商品以及對一些商品的形態、功能、用途等方面的說明。
(4)稅目表,包括商品分類目錄和稅率欄兩大部分。
問題描述:
■ 你好,請問一下,我們公司現在用的退稅賬戶是集友銀行的,之前我們公司在集友銀行曾升級更改過賬戶號,前幾天集友銀行的工作人員通知說我們說,我們出口退稅款還是退到了原先的舊賬號,這樣要如何更改為新的賬戶號,需要帶什么資料?我們繳稅用的是中國銀行的,要是打算把退稅賬戶也統一為中國銀行的賬號的話又要怎么進行更改,需要帶什么資料?
問題答復:
■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 出口退(免)稅認定變更
■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2份
■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 有關管理機關批準的文件、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 已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不需提供)
3. 已變更的《海關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不需提供)
■ 三、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 四、辦理部門
生產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外貿企業在直屬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
■ 問: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于2012年7月10日銷售貨物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于2012年7月25日認證抵扣。但我公司財務人員在2012年7月30日誤將這張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作廢,并在2012年8月1日抄稅但未到稅務機關報稅,現在應如何處理?
■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作廢發票的行為屬不符合作廢條件,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處罰。同時應在所屬期內就實際情況寫一份詳細的書面說明,并將所開具的發票一同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手工錄入,將主管稅務機關導出的發票數據帶回企業導入電子申報系統,即可進行正常的申報納稅。在核銷發票出現異常時,再將該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解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