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簡體中文)
借助科沃解決方案
在多變的市場環境中一個優秀的會計將為企業帶來源源的動力宜久以其出色的會計業務水平為企業的財務工作提供新的動力。
應收應付賬款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有時這筆賬屬于公司負債資產,有事卻又不是。不同的法規有著不同的解釋,需要管理者有足夠的分辨力,這樣才不至于交錯稅而被罰款。
然而這又是一個讓企業感到是雞肋的項目。讓財務專辟出人手負責這一塊感覺多余,但是不做又不行隨著企業的壯大這又是一個不得不解決的問題。于是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親自管理起這一塊,但是拗口難懂的法律條文又讓企業家們感到無所適從。
科沃正是基于這一點為企業制定了一系列的方案幫助企業有效解決應收應付賬款的管理。通過橫向縱相比對將賬目合理歸檔便于企業查閱以及稅務申報。
分類服務
賬目核查
收支賬目管理
應收賬款核算
應付賬款控制

問題描述:我們企業上個月過了征期忘記交稅了,我算了一下金額很少,只有不到1元錢,我們還得單獨再交一下,太麻煩了,是否可以在下個月一同扣款?
問題答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因此?企業產生的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不予征收。
問:我們公司是從事港口碼頭建設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2013年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
請問是企業所有收入都享受"五免五減半"?還只是港口碼頭項目經營所得享受"五免五減半"?如果只是港口碼頭項目經營所得享受"五免五減半"?2013年有存款利息收入和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增值部分是否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事《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第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三條規定?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港口、碼頭等特定項目投資經營適用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1號)第二條規定?投資經營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兼營其他一般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并申報其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的收入、成本費用及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所適用稅率及定期減免稅法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企業不能分別準確核算申報的、或者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其核算申報不合理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應納稅所得總額?按照其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的營業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劃分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和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收益?應與享受優惠的特定項目所得分開核算?分別按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所適用稅率及定期減免稅法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描述:生產行企業一般貿易出口,月底出口的收入賬務上記入出口當月,根據新規,其對應的進項稅轉出要在電子信息齊全月份處理,問題是,在次月初無法得知是否能夠電子信息是否齊全(報關單本身來得就較晚),其進項稅轉出通常只能再次月體現,這樣在賬務上就出現了收入成本不配比現象,若直接做在出口月份,則電子信息也不一定齊全,請問到底該如何處理才妥當?
問題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生產企業當月出口并當月確認收入的話,就需要申報增值稅報表,但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則需要按單證齊全和信息齊全來計算的,當月確認多少收入就按多少申報免抵退稅,那么進項轉出就按多少來計算。對于不同步(不一致)的情況,只是一個時間性差異的問題。
問題描述:“我單位是一家從事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企業,按照現行"營改增"政策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請問就此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是否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回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相關政策:財稅[2009]87號 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本條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因此,從事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企業,按照現行“營改增”政策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屬于財政性資金,如果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