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簡體中文)
專業服務體系
良好的財務體系對于企業至關重要,一個好的財務體系需要長時間的時間才能完善,宜久用其專業的角度豐富的實踐經驗為企業提供快速的財務體系建立服務。
現代財務體系包括財務管理的制度賬目記錄制度,借貸款項操作制度,年度預算制度乃至當公司盈利發生困難時財務部門所執行的特別制度等等。
對于一些實力較強,分工更為明細的企業對財務部門內部單獨制定了有關的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算是財務體系中的一部分。有人說過“制度的作用就是消滅制 度”可見制度的出現 就是為了讓組織機構能更好的運轉。但是有了制度就可以了嗎?歷史告訴我們不恰當的制度會導致一個企業無法前進乃至垮臺。
只有優秀而適合企業自身的財務體系以及狼嚎的執行才會使企業的資金運作流暢使企業保持不斷地力。宜久正是基于這一點通過對企業的內部結構以及實際生產研究 針對企業內部文化的特點不拘泥于形式以專業的視角為企業打造個性化的財務體系幫助企業發展。
分類服務
信息審核
代理退稅申報
代做核銷
問:我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屬于中外合作。外商控股70%,現對利潤進行分紅。外商為瑞典企業。
請問我國與瑞典有沒有簽訂稅收優惠協議,對這一部分分紅能否享受稅收優惠?我公司是否要按照非居民企業的管理進行代扣代繳所得稅?稅率為多少?
答:我國與瑞典已經簽訂稅收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條規定: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
二、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該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本款規定,不應影響對該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潤所征收的公司利潤稅。
《關于修訂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附加議定書》(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訂)第四條規定,取消第十條第二款,用下列條款代替:
二、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分配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合伙企業除外),為股息總額的5%;
(二)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l0%。
本款規定,不應影響對該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潤所征收的公司利潤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該股息所得的適用稅率為10%。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按國內法規定的稅率為10%。如果瑞典公司為受益所有人并且其直接控股境內公司的股權不低于25%的,稅率為5%。瑞典公司持有貴公司
股權為70%,若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其從貴公司取得的股息適用稅率為5%。瑞典公司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
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料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經批準后準予享受5%的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該外國企業取得的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分紅,免征企業所得稅;否則,應按10%稅率(享受協定待遇按5%)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
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
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貴公司應代扣代繳該外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問題描述】
地產企業開發的房產已經交付,說明企業取得了向客戶索取款項的憑據(權利),應按房屋價款確認收入的實現。《國家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
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采取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
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上述條款如何理解?
【問題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
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
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如A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銀行按揭方式現房銷售,5月出售10套住房并辦理入住手續,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為1200萬元,收取首付款800萬元,銀行
按揭400萬元尚未收到。上應確認銷售收入1200萬元,應收賬款400萬元。稅務上應確認銷售收入800萬元,400萬元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
日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