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月申報期發現上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誤,能否直接作廢重開?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1.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
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月申報期發現上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誤,不符合以上要求,故不能直接作廢,應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沖銷。
問:我公司由于改制,發生資產評估增值。請問增值部分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是什么?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第七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滿足一定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上述規定,一是企業的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資產持有期間的增值或者減值除特殊規定外不改變其歷史成本;二是企業發生將資產進行非貨幣性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將資產所有權轉移的情形,應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因
此,貴公司因改制對資產進行評估時,如果評估后該項資產的所有權仍屬于貴公司,其資產的計稅成本不變,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評估后該項
資產用于對外投資等情形改變了資產的所有權,貴公司應按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按歷史成本確認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
準備金等后的余額作為扣除項目,計繳企業所得稅。
近期,某企業財務人員來電咨詢:年終歲尾,為了鼓勵職工的工作熱情,公司準備向大家發放年終獎和年終雙薪。公司在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年終獎與年終雙薪同月內取得應合并計稅
對
職工在同一個月內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和年終雙薪,應將所取得的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后,應比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
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
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
例如,員工張某,2013年12月工資性收入6000元。2013年12月末公司決定對所有員工按工作業績發放年度獎金,張某得獎金60000元。同時,張某還取得年終雙薪3000元。則張某當月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當月工資性收入的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由于張某應將所取得的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計稅,而張某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則要尋找張某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的稅率:(60000+3000)÷12=525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20%和555元。即張某2013年度所取得的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為:(60000+3000)×20%-555=12045(元)。即2013年12月張某共應納個人所得稅145+12045=12190(元)。
一次性獎金個稅無須分月計算
對
于年終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國稅發﹝2005﹞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
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來說,員工張某,2013年12月工資性收入6000元。2013年12月末公司決定對所有員工按工作業績發放年度獎金,張某得獎金60000元。則張某當月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當月工資性收入的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由于張某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則要尋找張某年度獎金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的稅率:60000÷12=5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20%和555元。即張某2013年度一次性獎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為:60000×20%-555=11445(元)。2013年12月張某共應納個人所得稅145+11445=11590(元)。
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適用。但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次性獎金的“三險一金”稅前可扣除
《財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
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
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住房公積金
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
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
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
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上述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
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
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綜上所述,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屬于工資總額的一部分,因此企業在支付職工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按規
定實際繳付的“三險一金”,在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時,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