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簡體中文)
當今企業中會計成為企業正常運作的重要保障與支持的部門。好的會計部門不僅能管理好企業的賬務,還能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重要的依據。而劣質的會計部門不僅無法做到以上要求還會造成財務上的漏洞最后導致企業被有關部門處罰。造成這一天壤之別的原因在于財務部門的組成人員的業務水平以及公司財務制度是否合理。
科沃通過對法規的深入研究以及對企業所處行業的研究做出精準的判斷,為企業制定最優質的稅務制度以及最合理的財稅方案。

貴企業需要什么?
科沃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資深會計師和精通各類企業的帳務處理、工商、稅務等方面的從業人員,是一家具有服務質量高、辦事效率快、收費合理的代理公司。
科沃現已全部實現會計電算化做賬,做賬效率有了大副度提高。
分類服務
稅務制度建設
稅務清繳
代理稅收申報
代理稅附減免
稅收優惠政策申請
問: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是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10年所得稅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11]4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銀行存款利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銀行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
因此,銀行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按照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按照確認的服務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問:一般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按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征稅的,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征稅的,按照稅法規定允許扣減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問:核定征收企業是否需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企業,在年度終了后也需要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