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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 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由于某種原因而喪失了已取得的權利或引起某種權利的終止,導致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都是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所不愿見到的。為了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它利害關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當理由而造成的權利喪失提供補救的機會,特規定了請求恢復權利的程序。
專利權利恢復費用主要包括兩個部分,即代理費和官費,詳細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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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代理費 |
官費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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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恢復 |
1000 |
1000 |
2000 |
注:
(1)除代理費交給我司外,其余官費都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
(2)客戶在請求恢復權利的同時,應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消除造 成權利喪失的原因。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專利年費繳納主要包括兩個部分,即代理費和年費,詳細列表如下:
注:(1)單位:元;
(2)除代理費交給我司外,官費都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
法定期限是指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例如,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期限(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指定期限是指審查員在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作出的各種通知中,規定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作出答復或者進行某種行為的期限。例如,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該期限由審查員指定。
指定期限一般為兩個月。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中,申請人答復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