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簡體中文)
一、上海市著名商標申請條件
(1)、商標注冊和實際使用均滿三年以上;
(2)、商標使用區域大,在國內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3)、商標所指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優良,并能長時間保持穩定;
(4)、商標所指的商品或服務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5)、商標宣傳面大、覆蓋地域廣、成效顯著;
(6)、商標所有人有較強的商標意識,注重商標的所有、管理和保護工作;
(7)、出口商品的商標應當在較多國家(地區)注冊,并擁有較廣泛的銷售地區。
二、上海市著名商標受到的特殊保護
(1)、上海市著名商標擴大到企業字號的保護,禁止他人在相同行業或相關領域內用上海市著名商標的名稱作企業字號;對認定前已存在的企業字號不具追溯力;
(2)、上海市著名商標的商品視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標商品上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3)、禁止他人以各種方式淡化、丑化、貶低上海市著名商標的行為;
(4)、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監督和執法中對上海市著名商標實施主動干預和強化保護。凡假冒上海市著名商標的,依據《商標法》和有關工商法規從重處罰;
(5)、擴大上海市著名商標的注冊保護。上海市著名商標在申請商標擴大注冊保護時,對有困難的,本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幫助協調或者出具有關證明;
(6)、由上海市消費者協會利用投訴監督網,反饋上海市著名商標的市場信譽、市場占有率、被假冒侵權等信息。凡在異地被假冒侵僅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咨詢、指導、協調等服務。
(7)、上海市著名商標的保護因《華東六省一市商標管理協作辦法》,擴大到整個華東六省一市的區域,提供最大程度的地域范圍及保護。
三、上海市著名商標的時效及流程
被認定上海市著名商標的,自發文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期滿由申請人申請重新認定。逾期不申請重新認定的,經認定委員會核實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其著名商標資格,并不享有對其的特殊保護。
四、上海市對于著名商標的獎勵辦法
政府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根據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縣)不同,各區政府獎勵15萬至30萬不等的獎勵金。